雨山:现代版“贩卖如来”该咋治?依法惩治!
发布时间:2023-05-06 10:36:53作者:念佛网济南春季车展上业务员假冒僧人形象进行商业炒作(图片来源:网络)
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举行的春季车展中,有参展商让业务员打扮成出家僧人的样子,为其产品进行宣传,介绍车辆性能。这些假冒的僧人还高举着写有 福佑众商 的佛像,在车辆旁安装了同心锁、许愿带,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可以在此许愿。假冒僧人的行为随即被网络媒体曝光。次日,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处、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济南市佛教协会负责人,赶到车展现场对此行为进行了处理。相关参展商认识到这一行为对佛教界造成了伤害,对佛教界表达了深刻的歉意,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还写下了书面保证。现场悬挂的佛像全部摘掉,执法人员还没收了部分宣传材料。
《楞严经》中就曾批评过 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业,皆言佛法 的行径,佛教界对假冒僧尼 贩卖如来 借教敛财的行为深恶痛绝。为了杜绝假冒僧尼,中国佛教界自古就实行过许多甄别僧尼真伪的办法。在古代,除了采取向正式僧尼颁发戒牒、度牒等措施,大约从元代开始,汉传佛教僧尼甚至采取了在受戒时烫结巴的方式来与剃光头的假冒僧人进行区别。相传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金陵天禧寺住持志德在传戒时,在新受戒的僧人头顶上燃香,烫出香疤以此表示出家是终身的誓愿。此后,受戒时烫香疤逐渐演变成中国汉传佛教独有的惯例,其他国家的佛教僧侣并没有受戒烫香疤的规定。元明清以来,香疤也成为汉传佛教僧尼特有的标志。
为了区别真伪,数百年来,中国僧尼甘愿付出烫香疤的代价,其决心和毅力不得不让人敬佩。但烫香疤毕竟对身体有潜在的危害,在当代社会似乎有失仁道。1983年12月,中国佛教协会理事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受戒时在受戒人头顶烧戒疤的做法 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因有损身体健康,今后一律废止 。废止了烫香疤,假冒僧尼似乎变得更容易了一些。那么,在当今社会,我们该如何杜绝假冒出家人 贩卖如来 借教敛财的行为呢?答案无疑是要依靠法律。
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
从2011年开始,国家宗教事务局就部署开展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直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专项工作,各地佛协陆续给认证后的出家僧尼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这对于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假冒僧尼具有重要意义。每位僧尼的《佛教教职人员证》具有唯一的编号,浙江等地的证书还具有防伪的二维码。应该说,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二维码比香疤具备更有效的防伪功能。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身穿警服的,可以不主动出示证件,但是被执法对象要求出示证件的,警察应出示证件;没有身穿警服的,则应主动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同样的道理,广大信教群众,面对身穿僧袍、道袍等教职人员服饰的出家人,也可以要求他们 出示证件 。判断他人身份,不应只看外貌衣着,更要看证件。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应该具备这点素质,否则就太容易上当受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