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众弟子?
发布时间:2023-05-25 17:39:00作者:念佛网四众弟子
佛教徒有四众之分,就是出家男女二众,在家男女二众。出家男众名为‘比丘’,出家女众名为‘比丘尼’。比丘是梵语(印度古典语),义即乞食,言其乞食以自生活;又有怖魔、破恶,净命等义。尼是梵语中女声。俗称比丘为‘僧人’。僧是梵语‘僧伽’之略,义为众,凡三比丘以上和合共处称为众(旧译作四比丘以上)。出家制度并不是佛教特有的,印度古代各教派都有出家的规定。其出家者统称为‘沙门’(旧称‘桑门’),义为止息一切恶行。印度其他教派既未传入中国,于是沙门也就成为出家佛教徒的专用名称了。世俗也称比丘为‘和尚’。和尚是印度的俗语,若用梵文典语则是‘邬波驮那’,义为亲教师,与习俗所称师传相同。世俗又称比丘中的知识分子为‘法师’,意谓讲说经法的师傅。其中比丘,沙门二词多用于文字;僧人,和尚多用于口语。至于彼此称呼,对一般僧人则称某某师,对上层人士称某某法师,对寺院住持称某某和尚。蒙藏地区称僧人为喇嘛,相当于汉族地区所称和尚,也是师傅的意思。俗称比丘尼为‘尼姑’。尼是比丘尼之略,姑是汉语。世俗也称比丘为‘大僧’,而称比丘尼为‘二僧’;或称比丘为‘首堂’,而称比丘尼为‘二堂’。这些称呼都不见于经论,只是流行于民间而已。
在家男众称为‘优婆塞’;在家女众称为‘优婆夷’。优婆塞是梵语,义为清信士,又作近事男,言其亲近奉事三宝。优婆夷义为清信女或近事女。俗称在家佛教徒为‘居士’,这是梵语‘迦罗越’的义译,原指多财富乐的人士,就是居积财货之士,转而为居家修道之士的称呼。 佛教信徒愿求出离家庭、独身修道是要经过一定手续的。佛教从印度传到中国,中国从汉唐到现在,由于地理和时代的不同,出家的程序,各有所不同。按照佛教戒律规定,佛教信徒要求出家,可以到寺院中向一位比丘请求作为自己的‘依止师’。这位比丘要向全寺僧侣说明情由,徵求金体意见,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收留此人为弟子,为之剃除须发,并为之授沙弥戒(沙弥戒有十条),此人便成为‘沙弥’。沙弥是梵语,义为勤策男,言其当勤受比丘的策励;又有息慈之义,谓当息恶行慈。沙弥最小的年龄是七岁,依止师对弟子负有教育和赡养的责任。俟其年满二十岁时,经过僧侣的同意,召集十位大德长老,共同为之授比丘戒(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此人便成为比丘。受比丘戒满五年后,方可以离开依止师,自己单独修道,游行各地,居住各寺院中。在印度没有度牒、僧籍或寺籍制度。沙弥戒和比丘戒都是个别人单独受,不得集体同受。比丘戒最多许三人同时受,至于女子出家同样要先依止一位比丘尼,受沙弥尼戒(沙弥尼戒也是十条)。至年满十八岁时,受式叉摩那戒(式叉摩那戒有六戒),成为‘式叉摩那尼’,义为学法女。经两年后,至年满二十岁,先从比丘尼、后从比丘受比丘尼戒(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条)。这叫做二部受戒,成为比丘尼。当大乘佛教在印度盛行以后,修大乘法的比丘可以根据自愿,从师受菩萨戒,但不是必须受的。 法传入中国汉族地区以后,唐宋时代,出家者先要到寺院中作‘行者’,服各项劳役,垂发而不剃发,可以从师受沙弥戒。等政府规定度僧的时日来到,经过政府的甄别,或经过考试及格,得到许可,给与度牒,并指定僧籍隶属于某寺院,然后方取得僧人的资格,可以剃度为僧。此后再等机会前往政府许可传戒的寺院中受比丘戒,授戒师也由政府指定。凡是不经政府许可、未得度牒而私自剃发的僧尼,没有寺籍,名为私度,要受到惩罚。到了宋初,年满二十方得受比丘戒的规定被忽视了。常有七八岁的人便受比丘戒。至于菩萨戒仍是随比丘的自愿,可以随时从师受,或者不受。 这种程序到了元代完全废弛了。明末开始规定‘三坛同受’的制度。出家的人先到寺院中请求一位比丘为‘剃度师’,为己剃发而不受任何戒。剃度师的僧籍属于何寺院,自己的僧籍也同属于这个寺院,为寺院的下一代。一般僧籍只属于子孙寺院(俗称小庙),而丛林寺院是不开僧籍的。遇到某一丛林寺院公开传戒时(小庙是不许可传戒的),前往该寺,在若干时日中先后受沙弥戒、比丘戒、菩萨戒,同时领取政府的度牒,而僧籍却不由政府指定了。到乾隆时废止了度牒,便只由传戒的寺院发给戒牒而已。 现在蒙藏地区出家的程序,一般还是实行接近佛陀时代的比较原始的办法,也没有度牒和僧籍的问题。在家人信仰佛教,愿意成为正式的在家佛教徒――优婆塞、优婆夷也要经过一定手续。在家佛教徒的基本条件是受持三归,就是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归依是投靠的意思。言其以自己的身心性命投靠于佛法僧,依佛法僧的教导行持。这里所谓归依佛,不是归依的生身,而是归依佛的道德品质;所谓归依法,就是归依趣向涅槃的方法;所谓归依僧,应是归依佛所教导的大菩萨、大阿罗汉等。受持三归,要经过一定的仪式,即请一位法师依照《三归仪轨》为自己说明三归的意义。自己表示从此以后,尽自己的一生归依三宝。如是便成为优婆塞、优婆夷。与受三归同时,或若干时以后,可以进而从师受五戒,其仪式也是请一位法师依照授五戒仪轨为已教导,自己表示一一遵守,便成为五戒优婆塞、优婆夷。随著自己修学的进步,到一定程度,可以进而从师受菩萨戒,也是要请一位法师依照授菩萨戒仪轨为己教导,自己一一遵守,便成为菩萨戒优婆塞、优婆夷。受持三归主要是归依佛法僧,请师只是为了证明。如果认为请某法师为自己说明归戒,便是归依某法师了,那就有失归依三宝的真实意义。 出家佛教徒和在家佛教徒在外表上,除比丘要剃除须发外,在衣服上也有所分别。比丘应蓄的衣服,根据佛教原始的规定,只有三衣,总名为‘袈裟’。其中一件是‘五衣’,是由五条布缝缀而成的衬衣;一件是‘七衣’,是由七条布缝缀成的上衣(平时穿着的);一件是‘祖衣’,是由九条以至二十五条布缝缀成的大衣(遇有礼仪或出外时着穿的)。每一条布又要由一长一短(五衣)、二长一短(七衣)或三长一短(大衣)的布块所合成。这种式样叫做‘田相’,言其如同田地畦陇的形状,表示僧众可为众生的福田。但在中国寒冷地带,只穿三衣是不够的,如是在袈裟以下穿着圆领方袍的俗服。其后时代变迁,俗人的衣服改变了式样,而僧人始终保持原样;如是圆领方袍便成为僧服的特型了。在家佛教徒在平时只穿着俗服,在拜佛时可以穿着五条布缝缀成的‘缦衣’,言其通缦无有田相。所以缦衣的每条不许用一长一短合成。沙弥和沙弥尼也只许穿着缦衣而不许穿着割截成的袈裟。 佛教徒中比丘、比丘尼是独身修道的,必须清心寡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佛教制定受比丘戒之前要有许多质问,凡是不合条件的人,是不允许受比丘戒的。例如:父母未曾允许,身有负债,身有痼疾或精神病,现任官吏及曾为比丘而违犯四根本戒等等,凡有十三难、十六遮。至于受比丘戒以后,又厌倦出家的清苦生活,愿意还俗,却是极其容易的,只要对任何一人声明,自己愿意舍戒,便可以放弃比丘身分,改变独身的生活。如若不舍戒,不放弃比丘身分,却私自违反戒条,这叫作‘破戒’,是不允许的。其他比丘可以检举,经过僧侣集会评判,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受五戒的在家居士也可以根据自愿,随时对任何一人声明,放弃优婆塞、优婆夷身分。唯有菩萨戒是只有受戒,或者破戒,而没有舍戒之说。 (二)寺院制度 中国习惯,一般祭祀神灵的场所统称为庙。佛教的庙宇,统称为寺院;道教的庙宇,统称为宫观。古代官署叫作‘寺’,如太常寺、鸿胪寺之类。佛教传入中国汉地,是由汉明帝派遣使臣前往西域,请来摄摩腾等到洛阳而开始的。摄摩腾初到时,被招待在鸿胪寺。因为鸿胪寺是掌握宾客朝会礼仪的。其后政府为摄摩腾创立了馆舍,也就叫作白马寺。后世佛教的庙宇因此也称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干院,其后建筑规模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称作‘庵’。 印度的寺院,原有两种:一种叫作‘僧伽蓝摩’。僧伽,义为众;蓝摩,义为园,意谓大众共住的园林。僧伽蓝摩,略称为‘伽蓝’,一般都是国王或大富长者施舍,以供各处僧侣居住的。一种叫作‘阿兰若’,义为空间处,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独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为居住,清静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树之下,也可以叫作阿兰若处。阿兰若,简称为‘兰若’。佛陀时代的比丘除了三衣钵具之外不许有别的财产。因此僧伽蓝是从任何地方来的比丘都可居住的场所,所以称为十方僧物。比丘自建的阿兰若,假如本人远游之后,就等于弃舍,任何比丘都可以迁入居住。僧伽蓝摩又名‘贫陀婆那’,义是丛林。《大智度论》卷三说:‘多比丘一处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树丛聚,是名为林。……僧聚处得名丛林。’ 僧侣居住在伽蓝之中,是依受戒先后为长幼秩序的。从受戒时起到七月十五日(农历)为一腊。遇事集会的坐位须按戒腊多少排列先后。戒腊最长的称为‘上座’。伽蓝中一切事务要由全体僧众集会来共同决定,凡事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办理。其日常事务也由全体僧众推定‘知事僧’,负责办理。此管理僧众杂事的职务,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义为‘事务’;陀那,义为‘授与’,义译为‘悦众’(见《四分律行事钞》卷一)。 中国汉地的寺院,自古也有寺院和兰若之分。唐宋以来,创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请,得到许可,方准与建。寺院的名称也由政府颁发。《旧唐书,职官志》说:‘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统之。’注云:‘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唐武宗灭佛法时,併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兰若四万。其乡村群众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叫作‘佛堂’。开元十五年(727)曾敕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功德(佛像等)移入近寺(见《佛祖统纪》卷四十)。但是当时的寺院、兰若、佛堂的制度如何,现在已难以详考了。至唐百丈禅师创立禅宗寺院的清规(维持寺院清静的规约),设置十务,分司各事(见《景德传灯录》卷六)。但是百丈所定的清规久已失传,详细情况不得而知。当时佛教各宗已先后成立。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义理,传授学人;其时寺院似无严格的宗派继承问题。到了唐末以后,由于禅宗衣法相传的习惯,于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的标称,如南宋初正觉为天童寺的第十六世住持。然而那时寺院的修行法则还是随著先后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不同而时有变更的。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与寺院的世代并不发生连带关系。到了元时分天下寺院为禅、教、律,各守其业,不得变易。于是法派与寺院成了固定的关系,逐渐形成明清以至近代所通行的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叫做‘丛林’或‘十方’;一类叫作‘小庙’或‘子孙’。每个寺院都必定属于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对于本宗派的教义和修行法则多不讲习,渐成有宗派之名,无宗派之实。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继承,多是师徒关系,经过传法手续而确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写明历代传承,授与弟子,成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几个或更多的法徒,继承住持时在法徒中选任。十方寺院可以开堂传戒。子孙寺院住持的继承,也就是师徒关系,是由于住持为弟子剃度,成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众多剃度徒,到继承住持时在剃度徒中选任。子孙寺院是不许开堂传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称为‘本家’。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务或争执,可以邀请本家的住持共同讨论或调解。子孙寺院经本寺子孙的同意,可以改为十方;十方寺院则不许改为子孙寺院。一般而论,寺院是不许买卖的,但是子孙寺院经双方同意,可以表面是让而实际是有代价的。 寺院的组织,在唐代是由三纲(上座、寺主、维那)共同负责全寺事务的,三纲的人选由政府任命。到了宋代,寺主由当地州官和群众备文邀请。宋人文集中常有请某某法师住持某寺的疏文。至于上座、维那等职便由寺主委任了。寺主改称为住持,是由百丈禅师创立清规时定名的,意谓安住而维持佛法。世俗又称住持为「方丈」,意谓所住的地方狭隘,只有方丈之地。王简栖《头陀寺碑》中说:「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传唐高宗时王玄策奉使到印度,过维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只有十笏,所以号为方丈之室(见《法苑珠林感通篇》),从此相沿称住持为方丈。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称为堂头大和尚。子孙寺院的住持,除本人愿意让位外,一般都是终身任职。丛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连任,也有实行终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后称为「退居和尚」。 百丈清规所立十务,是管理全寺劳作事务的。相传百丈清规曾推行到全国的禅宗寺院,但是百丈清规到宋初已失传,当时称为「古清规」。现在只有宋杨亿撰《古清规序》一篇(见元德辉编《敕修百丈清规》卷八)。宋元时各寺都有自己的清规,内容不尽相同。宋圆悟克勤的后嗣无量宗寿禅师有《日用小清规》;元中峰明本禅师有《幻住庵清规》。宋崇宁二年(1103)宗赜编《禅苑清规》十卷,他在《序》中曾经说:「丛林蔓衍,转见不湛。加之法令滋彰,事更多矣」。咸淳十年(1274),惟勉编《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序》中也说:「朋辈抄录丛林日用清规,互有亏阙」。元至大四年(1311),一咸又编《禅林备用清规》,序中说到各家清规「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但是一咸却以「祝圣」(祝皇帝寿)、「如来降诞」二仪冠其前,并且说其书只是备而不用。由此可见宋元时各寺清规甚为繁杂;各各不同,但都不叫作百丈清规。到了元至元四年(1338),德辉根据一咸所编,参考诸家,撰成《敕修百丈清规》,始用百丈标名,实质是与百丈原制迥不相同。明洪武十五年(1382)、永乐二十二年(1424),先后敕旨推行清规。英宗正统七年(1442),又敕令重刊施行。可见清规的发展,由百丈创始,逐渐演变成为敕撰,以政府的命令加以推行,封建势力逐步控制寺院,使佛教为封建主义服务;寺院的组织也丧失了佛教原来的平等的精神,涂上了封建主义的色彩。 寺院组织,除住持外,设有四大班首,八大执事等。四大班首是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执事是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的。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首座由住持聘请年高德劭的尊宿担任,为全堂修行的模范,掌禅堂中号令之权。东为主位,西为宾位。本寺住持为主人,相当于东堂首座;其辅助住持教导修行的,侍以宾礼,称西堂首座,简称西堂。禅堂中原分为前堂后堂,总负其责的称首座,或前堂首座;于是分任后堂责任的称后堂首座,或简称后堂。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负责禅堂或念佛堂中事务的。在禅堂中的座位,门东是维那之位;门西顺序为住持、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禅堂后方中间设一木龛。作「维摩龛」,专供方丈入堂坐禅时使用。八大执事是监院(库房负责人)、知客(客堂负责人)、僧值(又叫纠察)、维那(禅堂负责人)、典座(厨房、斋堂负责人)、寮元(云水堂负责人)、衣钵(方丈室负责人)、书记。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管理僧众威仪。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侣。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八大执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之。 藏蒙喇嘛寺院的组织:第一叫「智果」,又叫「古学」即是「呼图克图」。第二是「赤巴」,即戒行高深,经典娴熟的住持,是寺中最高领导人,三、五年一任;较小寺院叫「堪布」。其下有掌经喇嘛,叫作「翁则」,负诵经课程及解释疑义之责。铁棒喇嘛,叫作「格果」,负督察喇嘛勤情,有惩罚喇嘛及维持佛法之责。法神喇嘛,名叫「接巴」,负决疑卜筮之责。「根察」负统筹全寺事务,监察全寺出纳。管家喇嘛,叫作「根巴」,掌管寺内财产及收支事宜。充本喇嘛,叫作「涅巴」,负经管贸易之责。 子孙寺院只由本寺僧侣居住,不接待外来僧众。僧众在外云游参学时可以到十方丛林居住,叫作「挂单」或「挂褡」。「单」是指僧人的行李,挂单便是将行李安放起来,暂不他往的意思。僧人住进寺院,首先住在云水堂,言其如行云流水,过而不留。在云水堂住相当时期以后,经本人要求和住持同意,可以进禅堂或念佛堂,成为寺中的基本僧众。住云水堂可以随时他往;住禅堂或念佛堂后,如要离寺他往,只能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提出申请告别。禅堂或念佛堂的僧众名额有一定的限额。 (三)管理制度所谓管理制度即历代封建王朝流治僧侣、控制佛教的制度,现在虽已完全废除,但为了认清封建统治的真实面目,故有了解之必要。 自佛法传入中国以后,汉晋之时,出家人不多,政府也还未加以管理。到了石赵、符秦、姚秦,由于佛图澄、鸠摩罗什先后提倡,一般民众因为不堪异族的残酷统治而争相出家,一时僧侣大增。封建统治不得不建立管理防范的制度。于是姚兴便藉口僧众不能完全遵守清净戒律,开始设立僧官,以僧略为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掌管僧录。僧录就是僧众的名册。在姚兴设立僧官的前数年。北魏太祖也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以沙门法果为「道人统」,绾摄僧徒。到了北魏文成帝和平初(460一465)改名「沙门统」。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条,又别设僧曹(曹是官署的意思),名叫「监福曹」。太和二十一年(497)又改名「昭玄曹」,主持僧务的叫作「昭玄统」。统下设有都维那;其下有俗吏,如功曹、主簿等员,助理事务。各州镇都有沙门曹,官职有维那、上座、寺主等。其后北齐、北周沿用魏制。 北朝僧侣众多,异族统治者要加强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有僧官。南朝僧侣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只在僧侣集中的都市设立僧官,其后才设立全国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设立,见于记载的首先是晋未有蜀郡僧正,确切的记载是始于刘宋大明年中(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设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维那,但是不久又废除了。其时僧正一职渐趋浮华。《佛祖统记》卷三十七说:「粱魏以来僧统盛饰仪仗,直拟于官府。」 隋统一中国,最初是继承北周的制度,设有「国统」、「国都」(都是都维那的简称)。至大业三年(607),炀帝更定官制,改佛寺名「道场」。道场(佛寺)及道观各置监丞(见《隋书百官志》),其任职者当是俗官。唐初沿袭隋制,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监。高宗上元二年(675),又置添园监,不久又废止。武后延载元年(694),改以僧尼隶祠部。德宗贞元间(785一804),又置左右街大功德使和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管僧尼之籍和功役。两街功德使下置僧录。功德使是俗官,僧录是僧官。武宗会昌二年(842),以僧尼隶主客,至六年(846)又改隶功德使。 宋代沿袭唐代制度,废统立录(《大宋僧史略僧统》),以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太平兴国六年(981),又立右街副僧录,知右街教门之事。 元代以异族统治汉地,利用佛教以维持其统治。政事中以佛事为首。设宣政院,秩从一品,掌管释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隶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区域)特设释教总管。大德六年(1302)诏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共鞠问。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十六所是京畿山后道、河东山右道、山东山左道、河南荆北道、两淮江北道、湖北湖南道,浙西山东道、浙东福建道、江西广东道、广西南海道、燕南诸路、山东诸路、陕西诸路、甘肃诸路、四川诸路、云南诸路,不久又废止。 明代设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县各设僧纲、僧正、僧会等。)僧录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督修坐禅;正八品左讲经、右讲经,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约束诸寺僧行,惩戒不守清规者。各府僧纲司设都纲、副都各一员。各州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僧会司设僧会一员(《明史职官志》)。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清亡以后,这些官职便都废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内务部拿管了。 僧正、僧统或僧录的主要责任是掌管僧籍。僧籍就是登记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隶寺院的簿籍。最初籍录沙门始于东晋。《弘明集》卷十二记载支道林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籍事,当时沙门曾反对此事。至于北朝自姚秦设立僧官,便已立僧籍了。《魏书释老志》说,延兴二年(472)四月诏:「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又说:「(太和)十年(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侥幸,假称入道,以避输课。其无籍僧尼,罢遣还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众出家的一种措施,无籍僧尼便是未经政府登记而私自出家的,那是违犯法令的。 到了唐代,僧籍三年一造。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是掌管僧尼和道士女冠帐籍的。凡新罗和日本僧人入唐学问九年不还,便编入籍。每三年各州县要造籍一次:一本留县,一本留州,一本上祠部;道士女冠一本上宗正,一本上司封(《新唐书百官志》)。据《佛祖统记》卷四十七的记载,唐玄宗开元十七年(729)制定天下僧尼三年一造籍。文宗太和四年(830),祠部请允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许具名中省给牒。五年(831),又敕天下州郡造僧尼籍。自宋以后,直到清代乾隆年间,僧籍概由僧录掌管。乾隆废止度牒以后,政府不再掌握僧籍,也就无从考核其数目了。 政府既然掌管僧尼的簿籍,就必然要发给已登记的僧尼一张凭证,以资查考,这便是「度牒」。度牒制度始于何时,现在很难确定其年代。在北魏时,僧人赴各地旅行,须要各地政府的证明文件。《魏书释老志》记延兴二年(472)诏书说:「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齎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齎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所谓文移、印牒,都是临时的旅行证明文件。唐神龙二年(706),规定天下的行者和童子须要考试经义,无有疑滞,方得度之为僧。当时主要是考《法华经》。但是有权势的人纳贿卖度,用钱三万,便度为僧尼(《资治通鉴》卷二○九)。唐肃宗至德元年(756)为了筹集军费,用宰相裴冕的计划,由政府指定大德传比丘戒,凡纳钱一百缗者与度牒剃度。这是政府度蝶收费之始。可见在此以前已经有度牒制度。《大宋僧史略祠部牒》说:「唐祠部牒皆绫素、锦素、钿轴,盖纶诰也,非官何谓。」这说明唐代对于度牒是很重视的,等同于官吏的任命状。肃宗乾元元年(758),又规定考试制度,凡白衣能诵经五纸者度为僧,或纳钱百缗请牒剃度(《释氏通鉴》卷九》)。德宗建中三年(782),敕令天下僧尼身死及还俗的,其度牒应由三纲即日陈送本县。由县按月申送至州,汇总申报中央,与符诰一同注毁。在京城的就直接送交祠部(《大宋僧史略》)。 宋代度僧是有限制的,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以度一人出家。然而人民为饥饿所困,不得不涌向寺院,所以私度的甚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曾一次度僧二十三万余人,给祠部牒。宋代度牒曾一度用纸造,伪造的很多。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仍旧用绫造度牒。宋代度僧既有限数而要求出家为僧者多,于是空白度牒便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证券在社会上流通。首先是神宗熙宁元年(1068)由于河决年荒,用司谏钱辅言,出卖度牒。于是有宋一代便用卖度牒作为政府从事营造、赈灾筹饷等等的筹款办法。甚而至于钞票(会子)贬值,也是用度牒作价来收回。凡是篡改旧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是要受到充军发配的惩罚的。 这种度牒制度,元明清三代沿袭未改,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乾隆四年(1739)并规定官吏如若失察,罚俸三月,可见其限制的严苛。但至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便废止僧道度牒,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