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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梵法师:《讲义》释“法有我无门”之三

发布时间:2024-06-17 09:40:18作者:念佛网
华梵法师:《讲义》释“法有我无门”之三

(续释:第一、法有我无门)

【第二、外六尘者。一一是有六种:一者名,口中言说色尘者是也;二者事,名下所诠,一念与眼识相应者是也;三者体,八微者是也;四者相,青黄赤白者是也;五者用,引生眼识者是也;六者因,阿赖耶识中色种、色种子者是也。】

前文已解释过了“内六根”一一之六重,这里接下来将解释“外六尘”一一之六重。亦如前文中解说内六根各自六重时,仅约眼根为例一样,今解说“外六尘”一一之六重,亦只是约色尘为例,余尘例此,自可推而知之。“六重”者如前,即一名,二事,三体,四相,五用,六因。

一、名,口中言说,谓为“色尘”者是。

二、事,名下所诠释者,一念与眼识相应者是。一念与眼识相应者即是“色尘”,故简单的说,眼识向外作用了知的对境即是色尘之“事”。

三、体,色尘以地、水、火、风、色、香、味、触等八微因缘假合为体。

四、相,色具青、黄、赤、白等为其相。

五、用,色法能引生眼识者为其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面说到眼根之用是“发生眼识”,而这里言色法之用则是能“引生眼识”。二者虽只一字之别,然义却不同。“发生”者为主因、内因,而“引生”者,则为次因、外缘。

六、因,阿赖耶识中,色种、色种子者是。此处据文义“六者因,阿赖耶识中色种、色种子者是也”似应为“六者因,阿赖耶识中,色种子者是也”。前“色种”二字可能系传抄时之误加。“阿赖耶识中色种子”者,即阿赖耶识中自体变现之相分也。

【声尘,以大、小、长、短音声为相,香尘,以香、臭等为相;味尘,以酸、咸、甘、辛、苦为相;触尘,冷、暖、涩、滑、硬、软、轻、重等为相也;法尘,以方、圆、长、短形量等为相。其法尘以无明为体。除法尘体外,余五尘,准色尘思之。】

前已解释“色尘”之相,今则接下来解释余尘之相。其中:

“声尘”者,以音声大小、长短为相。音声大小、长短者,直名其言说也。

“香尘”者,以香、臭之气为相。

“味尘”者,以酸、咸、甘、辛、苦等滋味为相。

“触尘”者,以冷、暖、涩、滑、硬、软、轻、重等为相。

“法尘”者,以方、圆、长、短形量等为相。

若论法尘之体,则法尘以无明为体。何故言法尘以无明为体耶?尅实而言,一切诸法本初不生,乃因众生最初一念无明心动而幻起诸法,起而皆幻,无有其实,内外求之,了不可得,推其本际,元是妙明,真如理体。诸法既因无明而幻起,是故文云“法尘以无明为体”。若浅而言之,一切诸法但四大、八微因缘假现,而无实体,众生起于无明,虚妄执着法有实体,而强加分别善恶好丑者是也,是故文云“法尘以无明为体”。

除法尘以无明为体以外,其余声、香、味、触等四尘,皆准色尘可知。即是其余四尘,皆以八微为体,这是就五尘自体性相而言的。诸法有二种性,即一、无性为性,本质上而言一切诸法同是以无性为性;二、以自体性相为性。此处以八微为体,即是从事相上,约自体性相而言也。若究竟言,一切尘法,皆缘生无性,若执为实有,即是无明。

【中间六识者。一名,口中言说眼识者是也;二事者,名诠不及,妙得不亡者是也;三体者,用如来藏为体;四相者,清净圆满为相也;五用者,得境了知为用也;六因者,以阿赖耶识中,眼识种子者是也。】

此是于根、尘、识中,第三、解释中间六识。于六识中,先解释眼识,余五识则可准眼识思之。眼识有六重:

一、名,眼识之名谓通过口说出来能指谓“眼识”的概念名称,即口所呼为“眼识”者是。

二、事,眼识之事即“名诠不及,妙得不亡者”是也。此处意谓:眼识是抽象的,非具体的,故非可作固定形相来见的事物,故曰“名诠不及”。虽然名诠所不及,然眼识确实存在功用,当知眼识元非虚无,故曰“妙得不亡”。“不亡”者不无也。

三、体,眼识用“如来藏”为体。何谓“如来藏”呢?真如在烦恼中,谓之如来藏;真如出烦恼,则谓之法身。依《〈佛性论〉如来藏品》所说,藏有三义:

(一)所摄之义,真如立于众生之位则含和合、不和合之二门,为和合门者生一切之染法;为不和合门者,生一切之净法;一切染净之法,皆摄于如来之性,即真如,故云如来藏。换言之则真如摄一切法,如来藏一切法也。《楞伽经》四曰:“如来之藏,是善不善因,能遍兴造一切众生。”《胜鬘宝窟》(下本)曰:“一切众生无有出如如境者,并为如如所摄故名藏也。则众生为如来所摄也,是如来藏众生。”《起信论义记》(上)曰:“如来藏心,含和合、不和合二门,以其在于众生位故,若在佛地则无和合义。”

(二)隐覆之义,真如在烦恼中时,为烦恼隐覆如来之性德,而不使显现,故名如来藏,是众生之烦恼藏如来也。《胜鬘经》曰:“无量烦恼藏所缠如来藏。”又曰:“如是如来,法身不离烦恼藏,名如来藏。”《理趣般若经》曰:“一切有情皆如来藏。”同《述赞》(下)曰:“此真性正实如来藏在缠中名如来藏,一切众生皆有真理故。”《胜鬘宝窟》(下本)曰:“如来性住在道前为烦恼隐覆,众生不见,故名为藏,是众生藏如来也。”

(三)能摄之义,真如在烦恼中。含摄如来一切果地之功德,故名如来藏。《占察经》(下)曰:“复次彼心名如来藏,所谓具足无量无边不可思议无漏清净之业。”《起信论》曰:“如来藏,具足无量性功德故。”《述赞》下曰:“藏谓库藏,诸佛所有一切功德皆在其中名如来藏,现行功德未能起,故不名法身。”《起信论义记》(下本)曰:“隐时能出生如来,名如来藏(能摄故出生也),显时为万德依止,名为法身。”

又“如来藏”也指如来所说之一切经藏也。《〈增一阿含经〉序品》曰:“其有专心受持增一,便为总持如来藏,正使今身不尽结,后生便得高才智。”

显然此文中所言之“如来藏”非谓“如来所说之一切经藏”也,而是指于一切众生之烦恼身中,所隐藏之本来清净(即自性清净)的如来法身。盖如来藏虽覆藏于烦恼中,却不为烦恼所污,具足本来绝对清净而永远不变之本性。而一切染污与清净之现象及事法,却又皆缘如来藏而起(所谓“如来藏缘起”),而阿赖耶识亦是缘如来藏而起,如《圆觉经略疏》云“二者、心生灭门,谓依如来藏与生灭合,名阿黎耶识(即阿赖耶识)”,故如来藏实为一切现象事法的实质、本体。而“眼识”又岂出其外,故今文云“(眼识)体者,用如来藏为体”。

前文注解八识时曾云“眼识乃至末那识系由阿赖耶识之所生起”,今何故不说阿赖耶识为眼识之体耶?其实如来藏即是阿赖耶识。或又问:既如是,则佛何故又于阿赖耶识之外更立如来藏之名耶?至于佛为何于阿赖耶识之外更立如来藏之名,《大乘密严经》中如是释云:“世间诸众生,染净等诸法,皆依于藏识,为因而得生;此因胜无比,证实者宣示;非与于能作,自在等相似。世尊说此识,为除诸习气;了知解脱已,此亦无所得。赖耶有可得,解脱非是常。如来清净藏,亦名无垢智,常住无始终,离四句言说。佛说如来藏,以为阿赖耶。恶慧不能知,藏即赖耶识,如来清净藏,世间阿赖耶,如金与指环,辗转无差别。”

然今文云“眼识用如来藏为体”,此非就小乘教而言,乃是以大释小也。何故?若就小乘教法而言,小乘人于阿赖耶识尚仅知名字,更何况于甚深如来藏耶!

四、相,眼识以“清净圆满”为相。眼识者,虽能圆照一切法,然其本身却是清净,不夹杂个人情见执著分别的。譬如牟尼宝珠,圆照诸像,然珠体清净湛寂。“眼识”之相,亦复如是。

五、用,眼识以“得境了知”为用。譬如明镜,对境影现,不加情见分别,故曰“得境了知”。“了知”者,明了知道,然不加情见分别尔。

六、因,眼识是以“阿赖耶识中能引生眼识之种子”为因。即阿赖耶识中,见分能取于相分之功能,即是眼识之因也。

【然意识中事者,名下所诠与正理不相应者是也,以一切往碍为相。除意识事相外,余五识,准眼识思之。】

“眼、耳、鼻、舌、身、意”六识中,前五识性质基本相同,故皆可准眼识思而明之。唯意识与前五识性质有异,故今于意识之“事”“相”二予以别释。

若论意识中“事”,意识中“事”者,今文谓“名下所诠,与正理不相应者”。何谓“意识”呢?“意识”者,谓意根若对法尘,即生意识。意识生时,即能于五尘之境,分别善恶好丑也。而其之所以于因缘假合之境强加分别善恶、好丑,皆系因此类人等昧于正理,不知不解五尘外境实乃由因缘假合而成,缘生无性,本来空寂。故知,但是“意识”生时即昧于正理,与正理不相应也。是故文云:“名下所诠,与正理不相应者是。”

若论意识之“相”,即是“以一切往碍为相”。“往”者,过去也。意识者,不同于前五识,前五识对前五尘时,但是见色、闻声、嗅香、尝味、觉触,而未起分别也;而意识则不同,意识生时,即能于五尘之境,强加分别善恶、好丑,而生邪执取舍也。不起分别者即是现量之境,起分别者则非是现量之境,但为过去之境也。今意识者,既昧于正理,而于五尘之境强加分别善恶好丑,是则名之为“碍”。“碍”者,碍于正理了。

除意之“事”与“相”外,余五识之六重,及意识之名、体、用、因等,皆准眼识,思之可知。

【其名、事等,一界既六,总计十八界,都一百八界也。】

其名、事、体、相、用、因等六重,于十八界中各各皆具。总计便有一百八界。

【有经用此为一百八烦恼,所治之病既尔,能治之药亦然。】

有的经论认为此一百零八界,即是一百零八种烦恼。“烦恼”者,病也。既然有一百零八种病,故治病之药,自然亦有一百零八种药也。

【俱根、尘、识等并以藏识为体。故《楞伽经》云:“藏识海常住,境界风所动,恒起诸识浪,腾跃而转生。”据此经文,是为可证。】

文义易见。

根、尘、识三,并以藏识为体。“藏识”者,即是第八识“阿赖耶识”也。今文并引《楞伽经》“藏识海常住,境界风所动,恒起诸识浪,腾跃而转生。”文而作为证据、证明。

【若行者观此十八界,断前等烦恼,得离我、我所,此即解脱。】

文义易见,谓若学佛之人,若观此十八界,以药除病,断前等烦恼,得离我与我所,此即是解脱也。

“观十八界”者,观也,“断烦恼”者,止也。以止观故,离我、我所,以离我、我所故,获得解脱。

【能观之心是智,所观之境无人,名得人无我智也。人我虽去,法执犹存。法执者,谓色、心也。】

前文已总说小乘人学佛修行,皆乃对待境界,故有能有所,有生有灭。

于小乘所修止观,能观之心谓之观智,由此观智观所观之境,而得通达所观之境无人,亦即通达“人无我”之理也,故其观智,文云“名得人无我智也”。

然小乘止观仅空人我,未空法我,故空性未得圆明。关于人、法二无我前文未作什么解释,今略释如下。

人法二无我者,又称人空、法空,或我法二空。其中:

一、人无我,谓了知人身乃五蕴假和合,实无自主自在之我体。是为小乘之观道,以断烦恼障而得涅槃。

二、法无我,谓了知诸法因缘所生,实无自性实体。乃大乘菩萨之观道,以断所知障而得菩萨。

彻知人法二无我理之智慧,称为二无我智(人无我智、法无我智)。

今小乘止观既堕对待境界,自然失于化道,不能善解方便,偏空滞寂自当难免,故文云“人我虽去,法执犹存”。“法执”者,即是固执认为诸法有实体,有实用,即所谓有“法我”者是也。

结合前文而言,即是由前药病相对,法开法合,小乘学佛之人已知此人身乃五蕴假合,实无自主自在之我体。然尤执药对,开合之法,是为实有,具体而言,即是认为色法、心法、十八界等法系为实有也。

【问:此中法执色、心,与前破一我色、心何别耶?答:前则一身为有人,故举色、心以破见,乃至如是展转开一身为十一色,开一心为七心等,至此始知从众缘和合生,故人见始亡;鉴理未明,犹执众缘,以为实有,有斯异也。此略出说小乘破我执,明界分别观竟。】

此乃问答释疑。此疑系由前文而来,学人见前文以色心二法,开合不定,破执此五蕴之身有一自主自在实我的邪知邪见,而今文又云“法执者,谓色、心也”,故而生疑。不知前后二者,到底有何差别耶?

答文文义易见,谓前由执一身为有人我,故于色心二法开合不定以破一我者,是破人我执也。今说法执为色、心二法者,是说小乘人尚有法我执也。故举色心以破见者,是破人我见。如是展转破人我见,而先开一身为色、心二法;次开一色为四色(四大),开一心为四心(受、想、行、识);次复展转合四色为一色,即五阴中之色阴,合四心为一心,即十二入中之意入;次复展转开一色为十一色,即五根六尘,开一心为七心,即六识及六根中之意根;展转至此,方知“我”为从众缘和合生,故人我见始亡。

然小乘人鉴理未明,犹执众缘之法为实有。故谓小乘为“法有我无宗”。

此是略说小乘,破其人我执,于五停心观中,单明界分别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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